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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科技查新規範》

發稿:吳慶國 發布時間:2012-10-21

轉引自浙江農林大學圖書館網站http://lib.zjfc.edu.cn/Article/kjcx/201111/1560.html

【标題】科技查新規範

【頒布單位】國家科技部

【頒布日期】2000-12-8

【實施日期】2001-1-1

【文号】國科發計字[2000]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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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為了加強對科技查新(以下簡稱查新)的管理,規範查新活動,保證查新的公正性、準确性和獨立性,維護查新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範。

本規範由13部分組成:

第1部分--基本術語,對查新活動中所使用的基本術語進行了定義。

第2部分--基本原則,規定了查新活動應當遵循自願、依法查新和獨立、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

第3部分--查新委托人,規定了查新委托人的義務、行為規範、權利和法律責任。

第4部分--查新機構,規定了查新機構的受理、行為規範、查新收費以及法律責任。

第5部分--查新合同,規定了訂立和履行查新合同的基本原則,查新合同的基本内容、形式與要求。

第6部分--查新人員,規定了查新機構在委派查新員和審核員時應當遵循的回避原則,查新員和審核員應當具備的條件,查新員、審核員的職責和查新人員的責任。

第7部分--查新咨詢專家,規定了查新咨詢專家應當具備的條件,選擇查新咨詢專家的原則,查新咨詢專家的行為規範、職責與責任。

第8部分--檢索,規定了檢索年限;介紹了檢索方法的選擇、檢索策略的制定、檢索結果的檢驗和調整。

第9部分--查新報告,規定了查新報告應當包括的内容及要求。

第10部分--查新争議,規定了解決查新合同争議的原則和方法。

第11部分--檔案,規定了查新檔案應當包括的基本内容;給出了查新檔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12部分--查新程序,規定了處理查新業務的程序:查新委托和受理、檢索準備、選擇檢索工具、确定檢索方法和途徑、查找、完成查新報告、提交查新報告、文件歸檔。

第13部分--附則。

建議不了解查新業務流程的讀者,先閱讀第12部分,再從第1部分開始閱讀;熟悉查新工作的讀者,可從第2部分開始閱讀;對于關注查新機構責任的機構負責人,可重點閱讀第4、5、10部分;對于查新委托人,可重點閱讀第3、5、10部分;對于從事查新業務的人員,可重點閱讀第2、4、5、6、9、12部分;對于查新咨詢專家,可重點閱讀第7部分;對于查新檔案管理人員,可重點閱讀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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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術語以下給出的基本術語釋義僅适合于查新這一特定領域,特此聲明。

1.1查新

1.1.1查新是科技查新的簡稱,是指查新機構根據查新委托人提供的需要查證其新穎性的科學技術内容,按照本規範操作,并作出結論。

1.1.2查新機構是指具有查新業務資質的信息咨詢機構。

1.1.3查新項目是指被查證(待查證)的科學技術項目。

1.1.4查新點是指需要查證的内容要點。

1.1.5新穎性是指在查新委托日以前查新項目的科學技術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沒有在國内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

1.1.6查新要求是指查新委托人對查新所提出的具體願望。一般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希望查新機構通過查新,證明在所查範圍内國内外有無相同或者類似研究;

(2)希望查新機構對查新項目分别或者綜合進行國内外對比分析;

(3)希望查新機構根據分析對查新項目的新穎性作出判斷;

(4)查新委托人提出的其他願望。

1.1.7查新委托人是指提出查新需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1.8查新人員是指參與查新工作的人員,包括查新員、審核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1.1.9查新員是指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和查新資格,負責查新全部過程的查新人員。

1.1.10審核員是查新審核員的簡稱,是指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查新資格,負責審核查新員所做的查新工作是否規範,并向查新員提出審核意見的查新人員。

1.1.11查新咨詢專家是指為查新機構提供查新咨詢服務的同行專家。

1.1.12同行專家是指最接近查新項目所涉及的科學技術内容的專家。

1.1.13查新合同是指查新委托人和查新機構約定,由查新機構處理查新委托人的查新事務的合同。

1.1.14查新合同雙方是指共同訂立查新合同的查新委托人和查新機構。

1.1.15查新報告是指查新機構用書面的形式就其處理的查新事務和得出的查新結論向查新委托人所做的正式陳述。

1.2檢索

1.2.1檢索在本規範中,是科技文獻檢索的簡稱,是指從衆多科技文獻中查找并獲取所需信息的過程和方法。

1.2.2檢索詞是指用于描述信息系統中的内容特征、外表特征和表達用戶信息提問的專門語言的基本成分,是構成檢索提問式的最基本的單元。

1.2.3主題詞是指以規定概念為基準,經過規範化和優先處理,具有組配功能,能夠顯示詞間語義關系動态性的詞或詞組。主題詞是主題詞表的基本組成成分,是标引和檢索文獻的标準依據。在查新檢索過程中,主題詞是指經過主題詞表标引,在檢索系統實施檢索時,從主題詞表中選擇的檢索詞。

1.2.4關鍵詞是指出現在文獻标題、文摘、正文中,對表征文獻主題内容具有實質意義的語詞,對揭示和描述文獻主題内容是重要的、關鍵性的語詞。

1.2.5參考檢索詞是指查新委托人提供的、僅供查新機構在處理查新事務中參考,而不作為查新合同雙方約定的檢索詞。

1.2.6檢索工具是指用以報導、存貯和查找文獻線索的工具。

1.2.7檢索策略是指為實現檢索目标而制定的全盤計劃,是對整個檢索過程的謀劃和指導。

1.2.8檢索提問式簡稱檢索式,是指計算機檢索中表達用戶檢索提問的邏輯表達式,由檢索詞和各種布爾邏輯算符、位置算符以及系統規定的其他連接組配符号組成。

1.2.9檢索方法是指查找文獻信息的具體方法,分為手工檢索和計算機檢索兩種方法。

1.2.10手工檢索簡稱手檢,是指主要利用手工檢索工具來獲取信息的檢索方法。

1.2.11計算機檢索簡稱機檢,是指利用計算機來獲取信息的檢索方法。

1.3文獻

1.3.1文獻根據中國國家标準《文獻著錄總則》(GB/T 3792.1-1983),文獻是指記錄有知識的一切載體;根據《文獻情報術語國際标準(草案)》(ISO/DIS5127),文獻是指在存貯、檢索、利用或者傳遞記錄信息的過程中,可作為一種單元處理的,在載體内、載體上或者依附載體而存貯有信息或數據的載體。在查新中,文獻是科技文獻的簡稱,是指通過各種手段(文字、圖形、公式、代碼、聲頻、視頻、電子等)記錄下科學技術信息或知識的載體。

1.3.2文獻信息是指被文獻化了的,以便通過動态系統加以存貯、交流、傳播、利用的人類文化、科技等信息,也就是指以文獻形式被記錄的信息。

1.3.3參考文獻是指查新委托人列出的與查新項目密切相關的國内外文獻(要注明著者、題目、刊名、年、卷、期、頁),這些文獻僅供查新機構在處理查新事務中參考。

1.3.4相關文獻是指與查新項目主題相關的同類項目的有關文獻(要注明著者、題目、刊名、年、卷、期、頁)。

1.3.5同類研究文獻同相關文獻。

1.3.6對比文獻将查新項目的預期(假設)新穎性與檢索到的相關文獻進行對比,從中篩選出可供查新分析、對比時引用的文獻。

1.3.7可比文獻同對比文獻。

1.3.8密切相關文獻是指這樣一種文獻,它公開的主題,在實質方面與查新項目的主題最為近似。

1.4科學技術

1.4.1科學是指運用範疇、定理、定律等思維形式反映現實世界各種現象的本質和規律的知識體系。

1.4.2技術是指人類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解決社會問題中,所運用的知識、經驗、手段和方法以及生産工具、生産工藝過程的總稱。

1.4.3技術方案是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單位)或者研究開發人員對其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技術措施的集合。

1.4.4技術類型是指由技術的不同特征所形成的各種技術之間的質的區别。

1.4.5技術特征是指用來描述技術工作中一事物區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别顯著征象、标志等。

1.5成果

1.5.1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試驗和應用推廣等方面取得的收獲。一般地,将科技成果分為:基礎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和軟科學成果。

1.5.2基礎理論成果是指探索自然界各種物質形态及其運動規律,揭示各種自然現象之間的聯系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

1.5.3應用技術成果是指為提高生産力水平而進行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後續試驗和應用推廣中所産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産品等。

1.5.4軟科學成果是指在促進科技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中,對戰略、政策、規劃、評價、預測、情報、科技決策、科技立法、科技管理,及其他有關管理科學等進行研究所獲得的成果。

1.5.5成果完成人是指承擔科研項目研究、技術開發、試驗、應用推廣等主要任務,并作出創造性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5.6成果使用人是指使用科技成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5.7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負責科技成果管理的機構。

1.5.8科技成果轉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二條,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産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産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後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産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産業等活動。

1.6法律

1.6.1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僅次于憲法。

1.6.2行政法規是指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1.6.3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内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1.6.4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根據民法通則,我國法人包括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1.6.5機關法人是國家機關法人的簡稱,是指國家依法設置的行使國家管理職能的中央和地方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隊機關。機關法人不包括機關内部設置的廳、司、處、室等。

1.6.6事業法人是事業單位法人的簡稱,是指經中央或者地方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成立,依靠國家撥款或者自有資金從事非生産經營事業的組織。事業法人不包括事業單位的内部職能機構。

1.6.7社會團體法人是指公民根據憲法所賦予的自由結社的權利依法成立的全國性和地方性群衆組織。

1.6.8企業法人是指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經濟實體。

1.6.9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關系的協議。

1.6.10争議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有無履行、有無違反合同、違法合同的責任由誰承擔、承擔責任的方式及大小等發生的糾紛。

1.6.11糾紛是指争執的事情。

1.6.12和解是指當事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進行充分協商,分清是非,明确責任,各自作出一定讓步,在彼此可以接受的條件下達成一緻的一種活動。

1.6.13調解是指當事人對所發生的争議協商不成或者不願意通過和解解決,自願将争議交由一定的組織或個人進行居中調和,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協議,從而解決争議的一種活動。

1.6.14仲裁是指在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自行協商不成時,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依法作出具有約束力裁決的一種活動。

1.6.15訴訟是指當事人就合同争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争議的一種活動。

1.6.16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法律規定而應當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後果,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6.17民事責任是指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1.6.18行政責任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國家授權的有關單位對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

1.6.19刑事責任是指違法,造成嚴重後果,已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給予行為人以相應的刑事制裁。

1.7其他

1.7.1信息中國國家标準《情報與文獻工作詞彙基本術語》(GB/T 4894-1985)中定義:信息是物質存在的一種方式、形态或運動狀态,也是事物的一種普遍屬性,一般指數據、消息中所包含的意義,可以使消息中所描述事件的不确定性減少。

1.7.2數據庫是指至少由一個文檔組成,并能滿足某一特定目的或者某一特定數據處理系統需要的一種數據集合。

1.7.3新産品是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新方法、新材料研制生産的全新型産品;或者應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新方法、新材料,在結構、材質、工藝等任一方面比老産品有重大改進、顯著提高了産品性能或者擴大了使用功能的改進型産品;或者生物、礦産等新品種。

1.7.4指标是指為了反映查新項目特征的概念。

1.7.5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是指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和經國務院審議通過的國務院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九屆人大一次會議審議批準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有:外交部、國防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教育部、科學技術部、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産業部、水利部、農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文化部、衛生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1998年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直屬機構有: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體育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林業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知識産權局、國家旅遊局、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務院參事室、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998年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有:新華通訊社、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行政學院、中國地震局、中國氣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如有調整,以最新調整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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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原則

查新委托人在處理查新委托事務過程中;查新機構在從事查新活動中;查新咨詢專家在提供查新咨詢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2.1自願原則

(1)在遵守本規範的前提下,查新委托人有權選擇查新機構;查新機構有權接受或者拒絕查新委托。

(2)在遵守本規範的前提下,查新機構有權選擇查新咨詢專家;專家有權接受或者拒絕擔任查新咨詢專家。隻有在雙方自願和合法的基礎上,雙方的聘請關系才能真正确立。

2.2依法查新原則依法查新是開展查新業務的一項重要原則。從事查新的機構應當是具有查新業務資質的信息咨詢機構。未經科學技術部認定或者授權認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查新活動。查新機構承辦的一切查新業務都要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其所有活動都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内進行。涉及查新有關各方的行為活動應當遵循《科技查新機構管理辦法》和本規範。對于因違法違紀不适宜繼續執業的查新人員,查新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機構章程予以解聘或除名。

2.3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2.3.1獨立原則查新機構、查新員、查新審核員、查新咨詢專家應當是與查新項目無利害關系的第三者。查新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科技查新機構管理辦法》和本規範等的規定,獨立處理查新業務;查新咨詢專家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等的規定,獨立地向查新機構提供查新咨詢意見。查新機構、查新咨詢專家從事的具體查新、查新咨詢活動不受任何行政部門控制,也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查新委托人等的非法幹預;查新咨詢專家提供查新咨詢意見時不受查新機構的非法幹預。如果查新機構、查新咨詢專家認為其獨立性受到損害,則可以拒絕進行查新、查新咨詢,或中止相應的查新、查新咨詢活動,或在查新報告、查新咨詢專家意見表中聲明。

2.3.2客觀原則查新機構應當依據文獻,客觀地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務。查新報告中的任何分析、技術特點描述、每一個結論,都應當以文獻為依據,符合實際,不包含任何個人偏見。

2.3.3公正原則查新機構在處理查新事務的過程中,應當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在遵照《科技查新機構管理辦法》和本規範的前提下,公正地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務。查新機構不可因收取查新費用而偏袒或者遷就查新委托人;查新咨詢專家也不能因收取查新咨詢費用而遷就查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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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新委托人

查新委托人是指提出查新需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1義務

(1)查新委托人應當據實、完整地向查新機構提供下列查新所必需的資料:

①查新項目的科學技術資料;

②技術性能指标數據;

③查新機構認為查新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2)查新委托人應當盡可能提供下列查新所需要的資料:

①參考檢索詞,包括中英文對照的查新關鍵詞(含規範詞、同義詞、縮寫詞、相關詞)、分類号、專利号、化學物質登記号等。關鍵詞應當從查新項目所在專業的文獻常用詞中選擇;

②國内外同類科學技術和相關科學技術的背景材料;

③參考文獻,列出與查新項目密切相關的國内外文獻(含著者、題目、刊名、年、卷、期、頁),以供查新員在檢索時參考。

(3)查新委托人所提交的資料應當真實可靠,用詞準确,能夠滿足完成查新事務的需要。

3.2行為規範

(1)查新委托人隻能選擇具有查新業務資質的信息咨詢機構。

(2)若查新機構接受查新委托,查新委托人應當與查新機構訂立查新合同。

(3)完成查新事務的,查新委托人應當向查新機構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查新機構的事由,查新合同解除或者委托的查新事務不能完成的,查新委托人應當向查新機構支付相應的報酬。查新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查新委托人應當保證查新機構的獨立性,不得向查新機構施加傾向性影響,不得幹涉查新活動。

(5)查新委托人不得弄虛作假、營私舞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識産權。

3.3權利

(1)查新委托人可以拒絕支付查新合同上商定費用以外的其他一切費用或者有價之物。

(2)查新委托人有權向查新機構推薦查新咨詢專家,明示不宜作為查新咨詢專家的個人名單或者作為專家來源的組織,供查新機構在選擇查新咨詢專家時參考,但不得影響查新機構選擇查新咨詢專家的自主權。

(3)對查新機構不負責任、敷衍了事、丢失科學技術資料、洩露查新項目的科學技術秘密的行為等,查新委托人有權向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反映。因查新機構的過錯造成損失的,查新委托人有權依法索取賠償。

3.4法律責任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和有關證明有虛假内容,所産生的一切後果由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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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新機構查新機構是指具有查新業務資質的信息咨詢機構。

4.1受理

(1)查新機構應當在獲準的專業範圍内受理查新業務。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查新機構不得受理查新委托:

①超出查新機構受理的專業範圍;

②缺少必要的數據庫或者文獻資源。

(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查新機構可以拒絕查新委托:

①查新委托人不能明确列示查新題目下各個查新點;

②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與查新内容相關的技術資料。

(3)查新機構應當聽取查新委托人關于查新項目的情況介紹。

(4)若拒絕查新委托,查新機構應當立即退還查新委托人提交的所有資料。

(5)若接受查新委托,查新機構應當與查新委托人訂立查新合同。

4.2行為規範

(1)查新機構應當親自處理查新事務,處理查新事務的程序應當符合本規範的要求。

(2)查新機構應當按照查新委托人在查新合同中給出的查新要求處理查新事務,不能按照查新要求來處理查新事務的,應當經查新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查新委托人取得聯系的,查新機構應當妥善處理查新事務,但事後應當将該情況及時報告查新委托人。

(3)查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招攬查新業務而進行誤導或者虛假的廣告宣傳。

(4)查新機構在處理查新事務過程中,對本機構不能解決的事項,可以聘請查新咨詢專家協助完成。查新機構應當保證所聘請查新咨詢專家的獨立性,不得向查新咨詢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查新機構不得僞造或者塗改查新咨詢專家的咨詢意見表;不得向查新委托人和與查新項目有利害關系的各方透露查新咨詢專家的個人意見。

(5)查新機構在取得查新結論的過程中不能使用、依賴沒有充分依據支持的、關于某些特征的結論和判斷;也不能使用、依賴未經充分依據支持的、認為這些特征綜合在一起可能會使查新結論最好化或者最差化的判斷。

(6)查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維護查新項目所有者的知識産權,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轉讓查新項目所有者的科技成果。除以下人員和機構外,查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人洩露查新項目的科學技術秘密和查新結論。

①查新委托人或者由查新委托人明确指定的人(或機構);

②法律、法規允許的第三方(如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等);

③具有管轄權的專業檢查組織。

(7)查新機構受理本機構内部的查新委托時,不得對外出具查新報告。

4.3查新收費

(1)查新業務實行有償服務。查新費用的确定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規定不明确的由雙方協商,合同約定。

(2)查新機構收取的任何與查新事務有關的費用或者有價之物,都應當在查新合同中注明。查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查新合同中注明的費用或者有價之物以外的其他一切費用和有價之物。

(3)查新機構按合同約定收取查新費用,查新費用不應随最終查新結論而變動。

4.4法律責任

(1)未取得查新業務資質,擅自面向社會開展查新的,其出具的查新報告無效,并由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報請有關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于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查新業務資質的,由查新認定機關予以注銷;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查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①年檢中隐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②違反财務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的;

③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

(4)因不能按查新合同完成查新事務,給查新委托人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查新委托人的事由外,查新機構應當賠償損失。

(5)查新機構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違法執業以及所聘請的查新咨詢專家違法提供查新咨詢服務、或者因過錯給查新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查新機構因過錯造成查新結論失實,給查新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查新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查新機構違反查新合同,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轉讓查新項目的技術秘密,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8)當發現查新委托人在處理查新委托的事務中存在營私舞弊、弄虛作假、或者其他的違法行為,查新機構應當立即中止查新;已經完成查新的,應當予以撤銷,否則查新機構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9)涉及國家秘密的查新事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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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新合同

對于每一個查新項目,查新機構與查新委托人應當依法訂立并履行查新合同(格式見附件一)。

5.1基本原則

訂立和履行查新合同,作為一項法律行為,應當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遵守法律、法規;

(2)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

(3)維護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

(4)有利于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5)受有關法律調整。

5.2基本内容

查新機構接受查新委托時,應當與查新委托人就查新合同的内容進行約定。查新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查新項目名稱;

(2)查新合同雙方各自的基本情況;

(3)查新目的;

(4)查新點;

(5)查新要求;

(6)查新項目的科學技術要點,包括查新項目的主要科學技術特征、技術參數或者指标、應用範圍等;

(7)參考文獻;

(8)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資料清單;

(9)合同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10)保密責任;

(11)查新報告的使用範圍;

(12)查新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13)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14)解決争議的方法;

(15)名稱和術語的解釋。查新委托人提交的查新項目資料,按照查新合同雙方的約定可以作為查新合同的組成部分。

5.3形式與要求

(1)查新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

(2)查新合同雙方應當在查新合同上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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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新人員對一項查新事務,查新機構應當确定專職查新員和審核員。

6.1回避原則查新機構在委派查新員(專職或者兼職)和審核員時,應當遵循下列回避原則:

(1)不得委派曾在查新委托單位、成果完成單位、成果使用單位或者科研項目主持單位任職,或者離職後未滿兩年的人員;

(2)不得委派持有查新委托單位、成果完成單位、成果使用單位或者科研項目主持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在這些單位有其他經濟利益的人員;

(3)不得委派與查新項目有利害關系的其他當事人。6.2查新員應當具備的條件查新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

(3)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并具備較寬的知識覆蓋面,熟悉查新判斷、分析的原則與要點,能對收集到的相關文獻進行分析、整理與綜合提煉,具備從事查新的能力;

(4)熟悉《科技查新機構管理辦法》和本規範;

(5)接受過國家有關查新的正規培訓,具備從事查新的資格;

(6)具有兩年以上與查新相關的工作經曆;

(7)具有一定的外語和計算機水平;

(8)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9)本科(含)以上學曆,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6.3審核員應當具備的條件審核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

(3)具有豐富的相關專業知識和寬闊的知識覆蓋面,熟悉查新判斷、分析的原則與要點,能對收集到的相關文獻進行分析、整理與綜合提煉,具備從事查新的能力;

(4)熟悉《科技查新機構管理辦法》和本規範;

(5)接受過國家有關查新的正規培訓,具備從事查新的資格;

(6)具有三年以上查新工作經曆;

(7)具有較高的外語和計算機水平;

(8)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9)本科(含)以上學曆,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6.4職責

(1)查新員、審核員應當遵守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遵守《科技查新機構管理辦法》、本規範和所在機構的内部規章制度,接受所在查新機構的領導,并對其負責。

(2)查新員負責查新的全部過程,代表查新機構處理查新受托等事宜;必要時與審核員協商後代表查新機構選擇合适的查新咨詢專家。

(3)與審核員協商後,查新員負責撰寫查新報告。

(4)審核員負責審查查新員所進行的查新程序是否規範;查新員确定的檢索工具書、數據庫選擇是否合适;選擇的檢索詞及分類欄目是否恰當;檢出的文獻是否為同類研究文獻;可比文獻是否恰當;查新員收集到的相關文獻是否齊全;對提出的文獻判讀是否正确;查新結論是否客觀和準确;查新報告是否規範,并向查新員提出審查意見。

6.5法律責任

查新人員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1)查新人員有違反《科技查新機構管理辦法》或本規範規定的,由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同時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

(2)查新人員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查新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查新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查新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查新人員追償。

(3)未取得查新資格的人員,為牟取經濟利益擅自從事查新活動的,由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

(4)查新人員在查新活動中有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查新人員在處理查新事務中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非法竊取科學技術秘密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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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查新咨詢專家

查新機構應當建立查新咨詢專家庫,充分發揮查新咨詢專家的作用,以提高查新質量。

7.1應當具備的條件查新咨詢專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

(3)對查新項目所屬專業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内外該領域科學技術發展的狀況,在這一領域具有一定的權威性;

(4)熟悉查新判斷、分析的原則與要點;

(5)具有嚴謹的科學态度、良好的職業道德。

7.2選擇原則

(1)參加查新咨詢工作的專家由查新機構聘請。

(2)所聘請的查新咨詢專家應當熟悉查新項目的科學技術内容。

(3)查新咨詢專家實行回避制度,與查新項目有利害關系的任何人不得擔任查新咨詢專家。

下列人員被視為與查新項目有利害關系:

①查新項目課題組成員;

②查新項目課題下達單位或者課題委托單位的工作人員;

③成果轉讓方、使用方的工作人員。

7.3行為規範

查新咨詢專家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的态度參與查新,不得違法失職、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在此前提下,還應當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1)獨立地向發出聘請的查新機構提出查新咨詢意見。

(2)在向查新機構提供查新咨詢服務(文字的或者口頭的)時,應當客觀、公正,不得摻雜私利。

(3)維護查新項目所有者的知識産權。關于查新項目的所有材料應當全部退還查新機構,不得向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擴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轉讓他人的科技成果。

(4)不得向查新機構明确指定的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披露關于查新項目的科學技術内容和查新結論。

(5)不得以個人身份接觸查新委托人、成果完成人、成果使用者(購買方、受讓方)、課題組成員、課題下達者或者課題委托者,如确需核實補充某方面信息,可向查新機構提出要求。

(6)不能使用、依賴沒有充分依據支持的、關于某些特征的結論和判斷;也不能使用、依賴未經充分依據支持的、認為這些特征綜合在一起可能會使查新項目的查新結論最好化或者最差化的判斷。

(7)應當在與查新機構商定的時間内完成查新咨詢事務。

(8)提供的查新咨詢意見(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應當清晰、準确地反映查新項目及其相關情況的實際,不得誤導。查新咨詢意見應當包含足夠的信息,使得查新機構能夠正确理解。

(9)不得以各種方式收取查新機構之外的任何組織、個人提供的有關查新的咨詢費或者有價物品。

7.4法律責任

(1)查新咨詢專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其咨詢意見無效。

(2)查新咨詢專家違法提供查新咨詢服務或者因過錯給查新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由發出聘請的查新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查新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查新咨詢專家追償。

(3)查新咨詢專家在咨詢過程中侵犯他人知識産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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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檢索

查新機構在處理查新業務過程中,可以參照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文獻檢索。

8.1檢索年限檢索文獻的年限應當以查新項目所屬專業的發展情況和查新目的為依據,一般應從查新委托之日前推10年以上,對于新興學科、高新技術項目,前推年限可酌情縮短;對于較成熟的技術産品、工藝和專利查新等,前推年限應酌情延長;對于查新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8.2檢索方法的選擇為了提高查全率、查準率,縮短檢索時間,提高查新效率,查新機構在選擇檢索方法時,應當根據查新委托人對檢索的要求、查新項目所屬學科特點和查新機構自身的檢索條件等具體情況來确定,但應當以機檢方法為主、手檢方法為輔。

8.3檢索策略的制定在進行計算機檢索之前,查新員應當事先拟定周密的檢索策略。

8.3.1制定檢索策略的基本要求:

(1)盡可能準确表達查新委托人的信息需求,以期獲得滿意的檢索結果。

(2)盡可能節省聯機時間,降低檢索費用。

8.3.2查新員在制定檢索策略時,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分析查新委托人的信息要求,确立檢索目标。

(2)選擇檢索系統和數據庫。在選擇檢索系統時,應當主要考慮其功能、提供的數據庫、價格、易用性等因素。

(3)對檢索項目進行概念分析。查新員應當在分析檢索項目的主題類型、主題結構的基礎上,對具有檢索意義的主題概念進行提煉和取舍。

(4)選擇檢索詞。注意所選檢索詞的全面性、專指性和一緻性。

(5)構造檢索式。對編制檢索式的要求是:

①準确反映檢索提問的主題内容;

②适應所查數據庫的索引體系和檢索用詞規則;

③符合檢索系統的功能及限制條件的規定。為了滿足上述三項要求,應當了解檢索系統的特性與功能;熟悉所檢數據庫的标引規則及詞表結構;掌握必要的檢索技術及調節技術;了解查新項目所屬專業的知識。

(6)編制具體檢索程序。

以上六個步驟不一定按順序執行,可根據查新要求和使用系統的具體情況而靈活運用。檢索策略不是一成不變的,在具體的檢索過程中要根據檢索結果的滿意程度作适當調整和優化。

8.4檢索結果的檢驗和調整

在文獻檢索實際工作中,常常會出現檢索結果不理想,還需要進行檢驗和調整。檢驗和調整有以下幾種方式:

(1)增加新的相關數據庫檢索。

(2)從主題詞途徑檢出的文獻用分類檢索途徑來檢驗。

(3)從數據庫設置的其他字段檢驗主題詞檢索結果。

(4)擴大、縮小檢索範圍。對于檢出的記錄文獻太少時,應當擴大檢索範圍;當檢出的記錄文獻過多時,應當優化檢索策略,縮小檢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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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查新報告查新報告是查新機構用書面形式就查新事務及其結論向查新委托人所做的正式陳述。查新機構應當在查新合同約定的時間内向查新委托人出具查新報告(格式見附件二)。

9.1基本内容

(1)查新報告編号,查新項目名稱,查新委托人名稱,查新委托日期,查新機構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和電子信箱,查新員和審核員姓名,查新完成日期。

(2)查新目的、查新項目的科學技術要點、查新點與查新要求、文獻檢索範圍及檢索策略、檢索結果、查新結論、查新員與審核員聲明、附件清單。

(3)查新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9.2基本要求

(1)查新報告應當采用科學技術部規定的格式;内容符合查新合同的要求;提交的時間和方式符合查新合同雙方的約定。

(2)查新報告應當采用描述性寫法,使用規範化術語,文字、符号、計量單位應當符合國家現行标準和規範要求;不得使用含意不清、模棱兩可的詞句;應當包含足夠的信息,使得查新報告的使用者能夠正确理解。

(3)查新報告中的任何分析、科學技術特點描述、每一個結論,都應以客觀事實和文獻為依據,完全符合實際,不包含任何個人偏見。

(4)文獻檢索範圍及檢索策略應當列出查新員對查新項目進行分析後所确定的手工檢索的工具書、年限、主題詞、分類号和計算機檢索系統、數據庫、文檔、年限、檢索詞等。

(5)檢索結果應當反映出通過對所檢數據庫和工具書命中的相關文獻情況及對相關文獻的主要論點進行對比分析的客觀情況。檢索結果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①對所檢數據庫和工具書命中的相關文獻情況進行簡單描述;

②依據檢出文獻的相關程度分國内、國外兩種情況分别依次列出;

③對所列主要相關文獻逐篇進行簡要描述(一般可用原文中的摘要或者利用原文中的摘要進行抽提),對于密切相關文獻,可節錄部分原文并提供原文的複印件作為附錄。

(6)查新結論應當客觀、公正、準确、清晰地反映查新項目的真實情況,不得誤導。查新結論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①相關文獻檢出情況;

②檢索結果與查新項目的科學技術要點的比較分析;

③對查新項目新穎性的判斷結論。

(7)查新員應當根據查新項目的科學技術要點,将檢索結果分為密切相關文獻和一般相關文獻。

(8)檢索附件包括密切相關文獻的題目、出處及其原文複制件;一般相關文獻的題目、出處及其文摘。

(9)有效的查新報告應當具有查新員和審核員的簽字,加蓋查新機構的科技查新專用章,同時對查新報告的每一頁進行跨頁蓋章。

9.3查新員、審核員聲明

查新報告應當包括經查新員、審核員簽字的聲明。聲明的内容可以參考下面的内容進行撰寫。

(1)報告中陳述的事實是真實和準确的。

(2)我們按照科技查新規範進行查新、文獻分析和審核,并作出上述查新結論。

(3)我們獲取的報酬與本報告中的分析、意見和結論無關,也與本報告的使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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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查新争議

當查新合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有無履行、有無違反合同、違法合同的責任由誰承擔、承擔責任的方式及大小等發生争議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和方法加以解決。

10.1解決查新争議的原則

10.1.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處理查新争議時,應當實事求是,如實反映事實真相,全面地、客觀地認定争議事實和客觀情況,以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作為評判是非、确定責任的标準和尺度。目前與查新有關的主要法律有: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⑦《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10.1.2以政策為指南的原則在處理争議時,應當按照我國司法實踐的一貫原則,有法律,依法律;無法律,依政策。目前與查新有關的主要政策除本規範外,有:

①《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産業化的決定》;

②《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③《科學技術保密規定》;

④《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幹規定》;

⑤《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

⑥《關于正确處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幹問題的意見》;

⑦《科技查新機構管理辦法》。

10.1.3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在處理查新争議時,查新當事人之間不論經濟性質、行政級别、規模大小,不論是法人、自然人還是其他組織,都有權參與辯論,論證自己的主張,駁斥對方的主張,提供有關證據。10.2解決查新争議的方法

10.2.1和解提倡通過和解解決查新争議。但是,通過和解解決查新争議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利益。

(2)當事人在和解中作出的承諾,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欺騙對方。

(3)在和解解決過程中,不得對另一方工作人員行賄和實施其他不正當手段。

10.2.2調解當事人對所發生的争議協商不成或者不願通過和解解決,可自願由第三者從中調解。調解人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事實,進行說服和協調,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10.2.3仲裁查新合同雙方或者其中的一方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

(1)當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達成協議。沒有仲裁協議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2)仲裁協議排除司法管轄,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10.2.4訴訟當事人如果在查新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一方就查新合同争議起訴另一方時,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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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檔案查新機構應當做好查新檔案的管理工作。

11.1基本内容查新檔案大體上分為文書檔案和項目檔案兩大類。

(1)文書檔案包括上級下發給查新機構的各種有關查新的辦法、規定、規範、細則等,查新機構制定的各種有關查新的規章制度,查新機構的年檢材料和查新工作總結,查新項目登記簿,查新咨詢專家數據庫和有關業績材料,以及查新人員在工作中所獲成果、發表的著作和論文等有關資料。

(2)項目檔案包括查新合同、查新報告、查新項目的主要科學技術資料、查新咨詢專家的書面咨詢意見、查新人員的工作記錄等。

11.2基本要求

(1)每一個查新項目的相關材料應當由該項目的查新員負責收集、整理、歸檔。查新完成之後,所有關于該項目的材料應當及時移交檔案保管人員,檔案保管人員應當建立檔案登記簿,按照要求逐一清點驗收、登記,并需經雙方簽字。

(2)查新檔案應當立卷保管,文書檔案按年度歸檔,項目檔案按項目立卷。

(3)查新檔案的保管須有固定場所和專用保密文件櫃,并由專人負責管理。

(4)檔案保管年限:文書檔案應當長期保管,項目檔案一般保管五年,逾期檔案可予銷毀。銷毀檔案須經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并建立銷毀登記。

(5)應當使用計算機進行檔案管理,每個項目的《科技查新報告》應當登錄到國家查新工作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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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查新程序

查新機構可以參照下列程序處理查新業務。

12.1查新委托

(1)根據《科技查新機構管理辦法》和本規範的有關規定,查新委托人自我判斷待查新項目是否屬于查新範圍。

(2)查新委托人根據待查新項目的專業、科學技術特點、查新目的、查新要求以及需要查證其新穎性的科學技術内容,自主選擇查新機構。

(3)向查新機構提交在處理查新事務時所必需的科學技術資料和有關材料。

12.2查新受理

(1)根據《科技查新機構管理辦法》和本規範的有關規定,查新機構判斷待查新項目是否屬于查新範圍;判斷查新項目所屬專業是否屬于本機構承擔查新業務的受理範圍。

(2)确定查新員和審核員。

(3)初步審查查新委托人提交的資料是否存在缺陷;是否符合查新要求。判斷查新委托人提交的資料内容是否真實、準确。

(4)判斷查新委托人提出的查新要求能否實現。

(5)确認能否滿足查新委托人的時間要求。

(6)初步判别查新項目的新穎性。

(7)若接受查新委托,查新機構按照本規範的關于查新合同的要求與查新委托人訂立查新合同。

12.3檢索準備

(1)查新員認真、仔細地分析查新項目的資料,查新委托人提出的查新點與查新要求;了解查新項目的科學技術特點。

(2)在檢索前,還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①明确檢索目的。

②根據檢索目的确定主題内容的特定程度和學科範圍的專指程度,使主題概念能準确地反映查新項目的核心内容。

③确定檢索文獻的類型和檢索的專業範圍、時間範圍。

④制定周密、科學而具有良好操作性的檢索策略。

12.4選擇檢索工具在分析檢索項目的基礎上,根據檢索目的和客觀條件,選擇最能滿足檢索要求的檢索工具。

(1)手檢時,根據專業對口、文種适合、收錄完備、報道及時、編排合理、揭示準确的原則,選擇檢索工具書。

(2)機檢時,在檢索前根據查新項目的内容、性質和查新的要求選擇合适的檢索系統和數據庫。

12.5确定檢索方法和途徑

(1)根據查新項目所屬專業的特點、檢索要求和檢索條件确定檢索方法。

(2)确定檢索途徑。

①在手檢條件下,文獻的檢索途徑就是檢索工具書中的目次、正文和輔助索引提供的途徑。檢索工具書提供的檢索途徑主要有:分類途徑、主題途徑、文獻名稱途徑、著者途徑、文獻代碼途徑以及其他特殊途徑。分類途徑和主題途徑是手檢的主要途徑。

②在機檢條件下,為了确定檢索途徑,先弄清數據庫采用的是規範化詞表還是自由文本式詞表;指示主題性質的代碼是标準的還是任選的;提問式如何填寫;再将表達檢索提問的各概念依照數據庫采用的詞表轉換成檢索語言,即主題詞、分類詞、關鍵詞等。

12.6查找

(1)查找時,以機檢為主、手檢為輔。

(2)除利用檢索工具書和數據庫外,必要時還需補充查找與查新項目内容相關的現刊,以防漏檢。此外,還應當注意利用相關工具書如手冊、年鑒等。

(3)在得出最終檢索結果之前,有時會出現查到的文獻極少甚至根本沒有查到文獻,或者查到的文獻太多的情況。還需要對每次檢索結果進行檢驗和調整,以擴檢或者縮檢。

12.7完成查新報告查新員按照下述步驟完成查新報告:

(1)根據檢索結果和閱讀的需要,索取文獻原文。

(2)對索取得到的文獻,根據查新項目的科學技術要點,分為密切相關文獻和一般相關文獻,并将相關文獻與查新項目的科學技術要點進行比較,确定查新項目的新穎性,草拟查新報告。

(3)聘請查新咨詢專家。在必要時,根據查新項目的所屬專業和科學技術特點,以及其他實際情況,選聘若幹名同行專家擔任查新咨詢專家。

(4)審核員根據本規範、相關文獻與查新項目的科學技術要點的比較結果,對查新程序和查新報告進行審核。

(5)查新員填寫查新報告。

(6)查新員和審核員在查新報告上簽字,加蓋科技查新專用章。

(7)查新報告由查新機構按年度統一編号,并填寫查新完成日期。

(8)整理查新報告附件。附件包括密切相關文獻的原文的複印件、一般相關文獻的文摘。查新員應當對所有附件按相關程度依次編号。

12.8提交查新報告查新機構按查新合同規定的時間、方式和份數向查新委托人提交查新報告及其附件。

12.9文件歸檔查新員按照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将查新項目的資料、查新合同、查新報告及其附件、查新咨詢專家的意見、查新員和審核員的工作記錄等存檔;及時将查新報告登錄到國家查新工作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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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附則

(1)查新機構可根據《科技查新機構管理辦法》和本規範制定機構内部的查新規章制度。

(2)本規範的附件包括:科技查新合同,科技查新報告。

(3)本規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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