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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職業技能鑒定管理辦法(試行)

發稿:夏瑩 發布時間:2014-09-0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職業技能鑒定是指按照國家制定的職業技能标準或任職資格條件,通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和各級學會、協會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對勞動者的技能水平或職業資格進行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的評價和鑒定,授予合格者職業資格證書的活動。

第二條  為加強我院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管理,确保職業技能鑒定質量,提升學生的職業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職業技能鑒定管理

第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組織與管理

金年会職業技能鑒定所負責學院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代表學院行使管理職能,校内二級學院具體實施。

1.技能鑒定所職責:

執行國家、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規定;負責校内外各級各類職業技能鑒定相關管理工作;向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申報職業技能鑒定項目和新增鑒定項目;檢查二級學院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全校職業技能鑒定的報名複審、考務安排、證書辦理和核發。

2.二級學院職責:

在學校職業技能鑒定所的指導下,開展面向全學院學生的職

業技能培訓和鑒定工作;根據專業培養目标和學生就業的需要,制訂職業技能鑒定考核計劃;組織學生參加報名登記和負責報名材料的整理工作;組織考評員具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考評工作,上報鑒定考試成績;并且根據需要上報鑒定新增項目。

3.職業技能鑒定項目報批制度:

1)對人社部門開展的職業技能鑒定項目,校内各二級學院可根據專業發展和學生就業需要,選擇與專業對應的職業技能鑒定項目,并根據鑒定所核準開展的項目(見附表一)在全校範圍内牽頭組織培訓鑒定工作;校内其他部門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組織人員參加各種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工作。

2)對于行業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水平證書等考試或認證項目,校内各二級學院應向學校職業技能鑒定所提出申請,經核準後,方可在全校範圍内實施,校内其他二級學院不得重複開展培訓和考試工作。

第四條 職業技能培訓鑒定經費的管理

1、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工作旨在促進學生提升職業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不以盈利為目的,收費必須嚴格按上級主管部門或物價部門規定的标準執行,并對在校學生實行優惠。

2、為鼓勵校内各二級學院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積極性,對于核準項目收取的費用,除按規定上交下列費用外,命題費、閱卷費、監考費、巡考費和接待費等費用全部由各二級學院自行安排使用。

 各二級學院除按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上交辦證費外,向學校職業技能鑒定所上交的費用分别如下:

 1)初級工、中級工鑒定工種管理費按每人次20元标準上交;高級工按每人次30元标準上交。

 2)學院鼓勵各二級學院面向社會培養技師,高級技師,管理費免交。

3)二級學院承辦行業協會的職業資格考試或認證,管理費按每人次30元标準上交;

第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所的管理

金年会職業技能鑒定所常設在繼續教育學院,由繼續教育學院代表學校行使管理職能;同時繼續教育學院作為學院對技能鑒定所的管理部門,不再具體實施校内學生的技能鑒定工作。

第三章  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程序

第六條  校内各二級學院在每次開展鑒定前,按規定要求填寫《金年会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計劃表》(見附表二),報送學校職業技能鑒定所審批,經學校職業技能鑒定所審核後方可實施。如果有新增鑒定項目,按規定同時提交新增項目的申報材料。

    第七條 學校财務處依據核準後的《金年会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計劃表》給予各二級學院領取收費收據。各二級學院負責開票收費,并在收費結束後一周内,集中上交學校财務處入賬,其中繳納的辦證費和管理費,由财務處單獨列支。所有收費應嚴格按照财務管理制度執行,不得坐支。

第八條 面向校外的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和考證,由繼續教育學院代表學校按協議或有關規定收費入賬,并組織開展工作。

第九條  學校職業技能鑒定所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制訂

《考務手冊》,負責技能鑒定的巡考與檢查。在鑒定考試結束後負責辦理考試合格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相關證書,并分發到二級學院,由考生簽名領取。

第十條  二級學院應根據《考務手冊》組織實施鑒定,并在鑒定結束後及時向技能鑒定所上報鑒定成績及鑒定材料。

二級學院對鑒定的試卷等原始材料進行有效保管、備查。

第四章  附則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由金年会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另行處理。

                                                                                                    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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